宁德户口迁入办理指南
宁德户口迁入办理有什么条件?宁德户口迁入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宁德户口迁入在哪里办理?宁德本地宝为你解答。
办理条件
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办理材料
情形1、购房
①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等),没有的用购房合同及发票代替
②《户口簿》《身份证》
情形2、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者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
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情形3、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者母亲落户。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办理落户;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情形4、父母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子女户籍均不在该设区市市辖区、县(市)范围内的,可以申请1名子女办理随父母落户。
已离婚的子女,经户主同意,可以不受父母的其他子女户籍均不在该城市市辖区、县(市)范围内的限制,办理随父母落户。
情形5、父母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投靠年满18周岁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落户。
情形6、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间投靠,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18周岁的公民,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的,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幼儿园、中小学校就读证明,经民警调查核实,可以办理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其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经民警调查核实,可以办理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情形7、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之间投靠落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配偶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本人可以申请投靠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婆或者岳父母落户;
(二)因子女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本人可以申请投靠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该子女配偶落户。
原儿媳或者原女婿已再婚或者离婚,申请按前款规定投靠的,应事先征得被投靠方书面同意。
情形8、我省院校录取的新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由学校提交下列材料统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手续:
(一)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中等职业学校);
(二)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中等职业学校);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
省内生源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不提交《户口迁移证》,由院校在录取新生花名册中注明,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情形9、学生转学的,提交转出、转入双方院校签章以及双方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从省外院校转入省内院校就读的,提交《户口迁移证》,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原籍属本省的学生,也可以选择回原籍地或者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二)省内院校转到省外院校就读的,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三)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在省内院校之间转学的,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网上迁移。
情形10、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省外生源学生退学,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凭学校批准文件签发《户口迁移证》,将其在校户口迁回原籍。省内生源凭学校批准文件向原籍地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申办户口网上迁移手续。
原籍我省的省外院校学生退学,提交学校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情形11、毕业生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向就业创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一)《毕业证书》;
(二)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已开具《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申办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交《户口迁移证》。
户口在省内的毕业生,在外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按照情形11办理。
情形12、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一)省外院校毕业后,户口在省外院校学生集体户;
(二)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要求户口由省外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的;
(三)省内院校已在本省其他院校深造,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
(四)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的;
(五)历年院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者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的。
申办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就业报到证》或者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以及签证;
(二)《毕业证书》或者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学生证或者学校证明);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迁移,此项不提供)。
属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户口。
情形13、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户口在人才市场集体户,现已失业的,提交失业证明,经原籍或者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准迁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情形14、院校毕业生所持《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或者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落户的,由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经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
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或者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重新派遣的毕业生,因《户口迁移证》上的户口迁入地址与实际就业单位地址不符的,提交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签章后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由实际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
情形15、公民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设区市城区居住,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者就业单位设有集体户;
(二)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情形16、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作调动落户,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核准后办理:
(一)接收单位证明或者《行政介绍信》;
(二)县级以上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含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内部调动)、签章的《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花名册》《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者《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
情形17、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落户。由所在部队政工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办随军户口迁移: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
(二)军人工作证;
(三)结婚证;
(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情形18、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在安置地随迁落户。由部队军级以上退休干部管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向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安置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办随迁落户:
(一)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的《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表》;
(二)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核的《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家属随迁申请表》;
(三)随迁家属有关婚姻、户籍、子女等方面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核准→派出所办结
办理地点
办理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