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超市出口检查购物小票涉嫌侵权

导语 市区某一超市工作人员在检查消费者的购物小票,这一现象在宁德市超市中普遍存在。

  市区某一超市工作人员在检查消费者的购物小票,这一现象在宁德市超市中普遍存在。记者 董建鸣 摄

  核心提示

  【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观点】

  消费者在付款后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超市再强制查验小票,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消费者不让超市检查,超市不许其离开,则侵犯了消费者人身自由权。

  整洁的一张购物小票,在超市、商场出口处却要被强行检查,印上一道“划痕”,此行为是商场的特权,还是对顾客的不信任?为了制止这种侵权行为的延续,7月15日,寿宁消委会发出《劝谕函》要求:超市、商场不得强行检查消费者购物小票。

  “不仅仅是寿宁的商场、超市存在‘划小票’的现象,在宁德市区的一些商场、超市也还在延用此种方法强行检查顾客购物小票。”市民倪女士说道。采访中记者发现,消费者前往超市、商场购物,被强行检查小票似乎已成为一种不成文的规矩。

  自《劝谕函》发出之后,寿宁的几家超市、商场已经开始着手整改,如果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出现强行检查购物小票的行为,工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寿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王峰告诉记者,在小票上留下划痕,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撕裂了彼此间的信任。商场、超市实行开放式购物,方便了消费者购物,拉近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距离,在增加了超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增加了经营风险。超市在卖场内采取必要的防损措施,如安装监视器、配备保安员,结算时检查等无可厚非,但是,当消费者结算后,超市强制检查消费者购物小票的行为却不妥。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力。”超市的强制检查实质是将消费者视为偷窃“嫌疑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其次,商家强行检查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消费者在付款后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超市再强制查验小票,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消费者不让超市检查,超市不许其离开,则侵犯了消费者人身自由权。

  “商场在采取防损措施时,不仅要考虑商家的权利,更要顾及消费者的感受,商家的财产权利应得到保障,处于交易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更应当得到尊重,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权力为代价而单方满足商家的愿望。”王峰表示。商家应以提高商场的管理水平,特别是要发挥高科技手段的作用,如安装和设置保护性装置及系统,对员工进行防盗培训等,只有商场的自身管理方式科学、多样,实施的监管措施迅速、有效,才能达到消费者购买满意、商场售卖放心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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